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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7章

&ldo;杀人偿命,借债还钱&rdo;,就是这个道理。

问题还不仅仅在于&ldo;惩罚&rdo;,更在于&ldo;制止&rdo;。

一个杀人犯的生命权意味着什么呢?意味着他还可以继续杀人,继续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。

当然,我们可以把他关起来,不让他再去杀人。

但关要关得住。

这个人,完全有可能越狱这就意味着还有更多的生命权被剥夺;就算关得住吧,那些先前被杀的人呢?就白杀了?如果某个人可以白杀,岂非所有的人都可以白杀?天赋人权又从何说起?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权,等于说社会有权剥夺某些人生命的权利,则人权并非天赋;不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权,就等于说他享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,人权同样并非天赋。

天赋人权,是不是有点问题?

事实上,没有哪一种权利是天赋(上帝赋子或自然赋予)的,包括人权。

一个人,只要父母把他生下来,就天然或当然地享有人权或生命权,那是扯淡。

如果生在野地里,只怕就没有。

即便生在人类社会,也要看那社会讲不讲人权。

不讲,也没有。

就算是讲人权的社会,这权利也不是天赋的,而是社会赋予公众约定的。

任何权利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约定,任何约定也都只对参加者有效。

你不参加某个协会或俱乐部,你就不能享有这个协会或俱乐部会员的权利。

人权就是人类社会这个&ldo;协会&rdo;或&ldo;俱乐部&rdo;会员的权利。

前提则是你必须参加或不能退出人类社会。

也就是说,你必须&ldo;在场&rdo;。

既然如此,为什么我们还要说&ldo;退场&rdo;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权利,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呢?就因为人权不是自然权利。

自然权利是无可选择的,社会权利则可以选择,也必须选择。

因为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约定。

没有选择的约定其实是无效的,没有了自由的选择则不是选择。

选择是约定的前提,自由则是选择的前提。

所以,自由是约定的前提的前提,没有自由的约定同样无效,甚至根本不能叫做&ldo;人的约定&rdo;。

这样,人权作为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一种约定(也可以说是&ldo;根本大法&rdo;),就决不能反对和背离自由原则,更不能取消人的自由。

退场既然是人的自由选择,就不能不规定为人权的基本内容。

人权,无论它对个人做怎样的限制(没有限制的权利同样不是权利),也不能限制心灵的自由和意志的自由(一旦限制,人权自身的依据就会被颠覆了),这是人权的&ldo;底线&rdo;。

唯其如此,隐私权、思想权和言论权,才是人的基本人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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